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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委托公証人考試
考試公告
根據《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管理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部」)決定於2021年新增一批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

具備《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 )管理辦法》第八條所列條件之香港律師,可於2021年7月2日至31日期間登錄「司法部」網站,提出成為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的申請。

有關公告的詳情請按這裏瀏覽。

 

 

培訓及考試日期
培訓日期:2021年 9月8日 (暫定) (網上形式進行)

筆試日期:2021年10月11日(暫定) (在香港進行)

面試日期:2021年10月12日至14日 (暫定) (在香港進行)

上述培訓及考試的確實日期及時間將另行告知,申請人應適時登錄司法部網站留意最新發佈的公告。上述日期前,各申請人無需致電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考評局」)、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司法部律師工作局查詢其申請現況。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人須參加培訓後方可參加司法部組織的考試。

 

 

申請條件及報考資料

具備下列條件的香港律師,可向司法部提出成為委托公証人的申請:

1.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 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權的中國公民;

3. 擔任香港律師十年以上;

4. 職業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譽或違反職業道德受懲處的記錄;

5. 掌握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辦証規則 ;

6. 能用中文書寫公証文書,能用普通話進行業務活動。


報考2021年度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考試前,請先詳閱下述文件,有關文件可於以下連結下載:

1. 申請擔任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須知

2. 2021年申請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文件清單

3. 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管理辦法

4. 免責聲明及考生個人資料

5. 在試場實施的預防措施安排

 

 

報名日期及方式
報名日期:2021年7月2日至31日

報名方式:

申請人須於指定期限內登錄司法部網站點擊「中國委托公証人資格(香港)審批」,進入【司法部政務服務平台】內,點擊「注冊」及「『申請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注冊」,完成帳戶註冊後方能登錄系統。
登錄系統後,點擊「填寫申請表」,填報《申請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登記表》(下稱「登記表」)。申請人須填妥登記表各項內容,並提供正確資料。

申請人遞交登記表時,應確保已上傳符合規定格式(寬390像素*高567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個月內白底彩色正面免冠電子照片,以及所有證明文件,如申請書、身份證明文件、本人學歷、經歷及執業證明等電子檔(如文件為外文需提交中文翻譯本)。逾期不予補報。申請人須保留申請書原件和香港律師會最近一個月內簽發的「專業操守證明書」(Certificate of standing) 原件,以備司法部要求提交原件作核對用。

申請人在登記表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只用於申請擔任為「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相關事宜。如有需要,有關資料可能會送交獲授權處理有關資料的其他部門、組織或機構,用以進行有關申請擔任為「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程序。

一般情況下,未獲錄取或被中止申請的申請人資料會在委托名單公布後的三個月內全部銷毀。

為使司法部及協助提供意見的部門能充分考慮每一申請及避免因更改通訊資料所引致的通訊失效情況,申請人在提交登記表後,所填寫的內容或資料如有更改,應盡早電郵通知考評局。

 

 

免責聲明及考生個人資料
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及考評局不會對以下情況負上任何責任:因天災、工人罷工、自然災害、惡劣天氣、疫情、政府干預、動亂、或任何不能預料及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考評局不能控制的情況下,而引致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考評局不能履行職務。考評局或其委託人士不會對因職員、考務人員或考場沒有履行考試的規則、政策或程序而導致的損失作出賠償。所有已繳交的費用,概不發還,亦不可轉讓他人或轉作其他考試或其他用途。

考生個人資料為讓考評局及考試機構提供考試及評核服務所使用。考生可自行決定是否提供所需的個人資料。但倘若未能提供全部所需的資料或提供了不準確或不完整的資料,考評局可因而拒絕接受有關申請或拒絕提供全部或部分考試及評核的服務。已提交的個人資料,亦可能作以下用途:

  1. 協助高等院校、政府或公營機構處理入學申請;
  2. 應高等院校、政府或公營機構要求,提供資料協助處理獎學金申請;
  3. 應高等院校、政府或公營機構要求,提供資料協助核實考生於津貼申請的資格,在此情況下,考評局將向有關機構披露所需的個人資料;
  4. 回應合法要求,證明考生的成績;
  5. 處理任何有關考試的退款或付款;
  6. 以不記名及在不披露考生身份的方式,進行教育研究及分析;
  7. 在考生同意下,為所屬考試機構推廣服務及產品(包括考試服務、課程、活動、刊物及其他考試有關的物品或資源)。*

考評局亦可能將考生個人資料轉移至第三者作上述或其他直接有關的用途,包括政府或公營機構、學校及敎育機構、銀行(處理退款或付款)及提供各項行政或技術服務的服務提供者,透過他們提供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資料輸入、報名過程、發放考試文件及其他關於資料的收集、棄置或處理等)以協助考評局提供考試及評核服務。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任何人士若能向考評局證明其資料當事人之身份,在繳付有關費用後,可向考評局提出查閱其個人資料的申請。惟請注意由考評局所收集有關考生的個人資料/聯絡方法/其他資料,可能會轉交相關考試機構用作提供考試及評核服務及對上述各項作任何用途或其他直接有關的用途。一般情況下,在考試或考試季度及所有相關的考試服務完結後,考評局會將所有相關資料轉交擁有該等資料的完全處理權的考試機構處理。如有需要,考生屆時可直接向所屬考試機構申請查閱其個人資料或有關資料處理的政策。

*如閣下已給予同意把你的個人資料作此用途但又欲將其撤回,請將有關要求以書面方式通知考評局。

 

 

    查詢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國際及專業考試部
    地址: 九龍新蒲崗爵祿街17號3樓
    電話: (852) 3628 8711 / (852) 3628 8787
    傳真: (852) 3628 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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