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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自2001年起,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與教育局合辦語文能力評核 [前稱「教師語文能力評核」],以評核考生是否具備任教英國語文和普通話的語文能力。任何符合報考資格的人士均可參加。

評核包括口試、筆試,以及只供教師報考的課堂語言運用。考生在所有卷別均達到3等或以上的等級,即被視為符合在學校任教有關科目的語文能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