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起,考評局與教育局合辦語文能力評核〔前稱「教師語文能力評核」〕,以評核考生是否具備任教英國語文和普通話的語文能力。
評核包括口試、筆試,以及只供教師報考的課堂語言運用。考生在所有卷別均達到3等或以上的等級,即被視為符合在學校任教有關科目的語文能力要求。
考 生
家 長
傳 媒
學 校 及 教 師
考 務 人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