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成績匯報的方式符合國際水平、而且透明度高及清晰明確,文憑試採用水平參照模式匯報考生的成績。意思就是按有關科目的變量或刻度上的臨界分數而訂定水平標準,然後參照這套水平標準來匯報考生表現的等級。下圖展示一個科目水平標準的訂定:
香港中學文憑以五個臨界分數來訂定五個表現等級 (1至5),第 5 級為最高等級。表現低於第 1 級的起始臨界分數會標示為「不予評級」(U)。為了維持現時公開評核的區別能力以供遴選之用,在考獲第 5 等級的考生中,表現最優異的,其成績將以「**」標示,隨後表現較佳的則以「*」標示。
各等級附有一套等級描述,以說明達至該等級的典型學生的能力水平。制訂這些等級描述的原則,是它們所描述的是該等級的典型學生所能掌握的能力,而非不能掌握的能力。這些等級描述所說明的只是「平均而言」的表現,未必能準確地應用於個別考生,因考生在某一科目中的各方面的表現可能有所參差,跨越兩個或以上的等級。
考評局亦為此制定了一套共通等級描述,這一套描述涵蓋不同科目,簡略說明考生於不同等級的整體表現水平。共通等級描述是根據各學科共同的主要學習成果而擬訂,當中包括對課程內容的認識和理解,應用概念和技巧的能力,以至詮釋、分析、綜合和評價等高階能力,同時也包括傳意能力。除了共通等級描述外,每個科目也根據其預期的學習成果擬訂一套等級描述,詳細說明考生在該科不同等級的表現水平。請按此瀏覽「科目資訊」以讀取各科等級描述的資料。
此外,不同等級的考生表現示例已上載於網頁上,再配合共通等級描述,有助釐清各等級的預期水平。
在訂定香港中學文憑第 4 級和第 5 級的等級水平時,已參照香港高級程度會考 A 至 D 級的水平。目的在於保持與以往的評核模式有一定程度的延續性,以方便大專院校遴選學生,以及維持國際認受。需要強調的是,這個安排是要令有關等級的水平,而非其百分比,在不同年份維持不變。事實上,這些等級分佈的百分比是會因考生的整體表現而有所改變。
另外,考評局亦確立了一套與水平參照模式匯報配合的評級制度,確保各年度之間的水平穩定,並維持同一年內各科成績的可比性。有關評級程序及水平參照成績匯報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 評級程序與水平參照成績匯報》小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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