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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資格
自修生 - 報考資格
(i) 但凡符合下列(1)或(2)項條件中其中一項者,均可直接以自修生身分參加文憑試:
(1) 曾應考文憑試,或
(2) 以本考試年份之一月一日計算,已足十九歲。
(ii) 考評局會考慮未能符合上述所列條件(1)或(2)之人士,以自修生身分報考文憑試之特殊報考申請。有關人士須(1)曾應考相等於文憑試的公開考試,及/或(2)於考試前一年已修畢或正修讀等同中六的非文憑試課程。申請人有責任向考評局證明其符合上述特殊報考申請條件。在不限制上述特殊報考申請條件的一般性,以及考評局按個別情況考慮每宗申請所行使之酌情權的原則下:
(1) 聲稱曾應考相等於文憑試的公開考試之人士,須證明其能於該考試達至適當的程度,並須由其就讀學校或相關考試機構提供文件證明其已應考有關相等於文憑試的公開考試;在適用或考評局要求的情況下,申請人亦須提供文件證明其就讀學校已獲得相關官方部門的認可,以開辦考評局決定為等同高中程度之課程;及
   
(2) 聲稱於考試前一年已修畢或正修讀等同中六的非文憑試課程之人士,須由相關的學校提供有關證明文件,並提供文件證明該校已獲得相關官方部門的認可,以開辦考評局決定為等同高中程度之課程。為避免疑義,在一般情況下,考評局不會考慮現正修讀文憑試課程人士,以自修生身分報考文憑試的特殊報考申請。

未能符合上述(ii)(1)或(2)項特殊報考申請條件的個案,考評局或會酌情個別考慮。
(iii) 自修生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方可報考需要實驗室或工場設備之文憑試科目(考試規則第2.2段中附**號之科目):若有關人士能提供文件證明其以往曾應考該科目之文憑試、或在考評局酌情決定為相等於文憑試之公開考試中應考的相同科目已達至適當的程度、或於考試前一年已修畢或正在修讀該科目之課程以達至考評局酌情決定為相等於文憑試之程度。
(iv) 就所有擬以自修生身分報考文憑試的申請(不論根據考試規則第4.1或4.2或4.3段的規則條件):
(1) 有關申請必須於截止報名日期前向秘書長書面提出;
(2) 考評局不接受自修生報考設計與應用科技科;及
(3) 考評局保留權利不時要求申請人(及/或其就讀學校〔如適用〕)提供額外文件、證明或資料。
(v) 設有校本評核的甲類學科,自修生無需參與其報考科目之校本評核部分(視覺藝術科除外),全科只計算公開考試成績(見考試規則第7.9段)。至於視覺藝術科之校本評核部分佔總科目成績的百分之五十,自修生須呈交作品集,以代替校本評核。